浙江省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化学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CHEMICAL SOCIETY, 缩写为Z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化学及相关专业的科技、教育和产业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省发展化学科学和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宗旨是团结、组织全省化学工作者,促进化学科学和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会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化学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为力争我国化学科学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而不懈努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866号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化学系,邮政编码:310058。网址:http://www.zjsh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化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化学工作者的联络和交流,加强与国际化学学术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我省化学学科在全国和国际上的影响。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化学学术刊物和图书,开展化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活动。
(三)普及化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养。
(四)开展化学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培养人才,推广先进技术。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委托,承担化学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审。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举办展示与展览,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化学文献和标准编审等活动。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化学工作者。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中国化学会审批同意,并颁发会员证;
(三)单位会员由本会秘书长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获取本会活动信息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七人,不少于三人。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决议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监事的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社会团体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完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经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批准设立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
第五十条 本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设委员3名,其中书记1名。委员在理事会中共党员中选举或者推荐产生。通过民主协商和充分酝酿,并征求建议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报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批。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是中共党员的,或者因公务兼职较多、工作较忙的,可由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担任书记。人选报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